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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下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进行细化,明确了再婚夫妻5种再生育条件。
修正案草案明确了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针对婚育状况的复杂性,设置兜底条款。具体包括五种情形:
除已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经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施行。
根据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
根据国家卫计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为增强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也明确了对农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基数为增强可操作性,将对农村居民的征基数明确为“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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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本地通 广州参考 南方日报
《惠州新闻》编辑 方程 赖小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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