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朋友豪车借款30万玩失踪,父亲替他还债……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6-06 10:55:47

      民间有句俏皮话,叫做“车与老婆概不外借”。车辆不外借是有道理的,因为机动车辆价值较高且具有危险性,一旦出事势必给登记车主带来很大的麻烦。但在生意圈里,朋友之间互相借车又是常有之事,由此而引发的纠纷甚至是刑事犯罪都不鲜见。在我市澄海区,就有这么一位“马大哈先生”,把一辆从亲戚那里借来的高档小汽车转手借给一位好朋友,接下来发生的事差点把他卷进一宗诈骗案中。


借来的豪车竟然转借他人


        两位姓张的澄海人,前些年共同出资按揭购买了一辆白色雷克萨斯小汽车,并以其中一人作为车主登记入户,去年1月,车主把这辆小汽车借给其亲戚张某使用。这辆车张某没用上多久,就被好朋友郑某借走了。

       说起这个郑某,也算是有点“来头”的人,早在2008年3月便因殴打他人、打砸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20天;2011年12月又再次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10天。他这次向张某借用座驾,其实是另有所图。那段时间,他的生意做得不顺,欠下不少债务,手头正缺钱花,这辆来得及时的豪车能帮他弄到钱。

        去年2月15日,距离春节已没几天,郑某找到在澄海城区开汽修厂的老郑,声称朋友用一辆雷克萨斯轿车要向其经营的二手车行抵押借款30万元,自己的车行生意刚起步缺乏资金,请老郑帮忙借款30万元,并以这辆轿车及车辆行驶证作抵押。老郑看了车辆后,摇摇头说这辆车最多就值20多万元,但经不起郑某再三说好话,加上对方答应支付1.2万元作为“人情钱”,于是答应了下来。同日,老郑以其妻子余某的名义与郑某签订了一份借条,约定由余某出借30万元人民币给郑某,郑某须在2015年3月14日准时交还,并以这辆粤D号牌白色雷克萨斯轿车作为抵押。老郑在扣除了谈妥的1.2万元“人情钱”后,将余下借款28.8万元以转账方式交付给郑某。


借款到手“偷”走抵押车辆

  

再说张某在将小汽车借给郑某十多天后,便以自己需要用车为由向其催讨。郑某倒也直来直去,一口承认这辆车被自己当作抵押物用于向朋友借款了。张某心里虽然不爽,但“因为朋友关系”嘴上也没说什么。

        春节过后几天,张某突然发现郑某在驾驶该车,便将车子要了回来,但却找不到车辆行驶证。在对方的质问下,郑某声称行驶证丢失了,自己已到交警部门挂失并办理新的行驶证。两三周后,郑某将一本新的机动车行驶证交还给他。

        其实这里面的“猫腻”,张某是不清楚的。2月19日也就是大年初一的下午3时多,郑某擅自从老郑的汽修厂办公室取走车辆钥匙,将作为抵押物的雷克萨斯轿车开走,随后才打电话告知老郑并承诺次日将30万元借款付清。老郑至此也只能表示同意,反复叮嘱郑某要守信用,第二天一定要准时还清借款。

       但“信用”对郑某来说一文不值。他在擅自开走抵押的轿车后,又以车辆行驶证丢失为由办理挂失手续,重新申办了该车的行驶证,连同抵押车辆一起还给了张某。对于老郑的催讨,他祭出了骗子惯用的最后一招——玩失踪。


孽子惹祸害惨父亲“擦屁股”

  

老郑发现郑某的手机再也打不通了,人也一直联系不上,这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于是报警。澄海警方立案后对郑某予以上网通缉。去年9月4日,惠州铁路公安处饶平站派出所民警在执勤中抓获郑某,并移交给澄海警方处理。

          孽子惹祸,父母只好来当“救火队员”。去年9月23日,郑某的父亲经多方筹款,代儿子向老郑退回借款30万元。老郑对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郑某能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案发后为其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本报记者 王开颖

          实习生  陈大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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