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 | 招财宝私募债风险事件解析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2-13 08:02:36

前期沸沸扬扬的“侨兴债”违约事件已经告一段落,期间剧情一波三折、一再反转。在这一牵涉众多投资人的事件当中,互金平台、保险机构、银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多方卷入。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对于业务链条各环节上的风险及责任点加以分析,有利于在业务开展当中做好充分的风险防范及管理。

从交易结构图来看,不难了解整个业务链条的关联情况。

在涉事各方的法律责任定位、合规性及相关法律风险方面,我们有如下分析:

首先来看各方法律责任定位。

1、债券发行人/融资方:侨兴电信、侨兴电讯

法律责任:应根据债券发行文本的相关约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履行还款义务。

2、债券受托管理人/备案机构:广东股权交易中心

法律责任:受托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发行文本的相关约定进行催收、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如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受托管理机构有义务代替投资者或其集合对发行主体和增信机构进行债权追索。

3、增信机构:浙商财险

法律责任:涉及互联网产品的保证保险。

法律规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身声明:

(1)2016年12月20日:已于12月15日收到粤股交发来的《出险通知书》,已于12月16日向粤股交回复《保险索赔知会函》要求粤股交根据该函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

(2)2016年12月22日:交易结构复杂,需较长时间核保;“某金融机构出具了履约保函”。

(3)后续出具声明均与广发保函相关。

4、反担保机构:广发银行惠州分行

法律责任:浙商财险声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合作银行履约保函》,需向浙商财险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

自身声明:“相关担保文件、公章、私章均系伪造,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5、信息发布平台:招财宝

法律责任: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审核。

自身声明:

(1)债券违约后立即向浙商财险申请理赔;

“根据浙商财险的保险条款,当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在产品到期日未还款,浙商财险应当在三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根据浙商财险和招财宝的合作协议,浙商财险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绝向投资人赔付,损害投资人利益。”

(2)为投资者提供协助,开通热线、聘请律所并为投资者支付法律费用。

再来看事件当中的合规性及相关法律风险。

1、履约保证保险的合规性及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根据2016年1月19日出台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险公司应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时,,确保该业务的整体规模与公司资本实力相匹配;

(2)保险公司应当了解投保人的资金流向、财务状况、历史信用记录、还款来源、偿债能力等信息,并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和资产规模情况,选择信誉良好的优质客户,审慎开展业务;

(3)保险公司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发展模式,对同一投保人单笔借款和累计借款应当分别设定承保限额;

(4)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后续对该履约保证保险的合规行为是否适用尚具有不确定性。另据招财宝公告:“根据浙商财险和招财宝的合作协议,浙商财险不得以任何事由拒绝向投资人赔付,损害投资人利益”,未见该协议文本,无法进行法律判断。

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保险公司的核保时间一般都需30日,开展由保险公司承保的相关业务需充分关注保险公司核保时间问题,合理安排产品兑付期限。

2、金融机构保函真实性的法律风险分析

保函受益人应对保函出具人是否具有出具保函的法律权限进行核实,应对保函出具过程进行现场核保,应对保函授权签署人员的身份真实性及是否有合法有效授权进行核实确认,应对保函加盖的印鉴是否真实有效进行核实确认,应当在核保现场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现场核保的相关证据。

3、互金平台“信息中介”属性的分析

(1)互金平台作为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应对产品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完整、及时地向投资者展示产品存在的各类风险、增信机构及增信措施、发行方的重大事件、产品本息兑付情况等;

(2)互金平台应采取相关措施实现对合格投资者的审核,特别是应充分考量不同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

但实际上,目前不少投资者在选取互联网产品时,存在对一些较大互金平台的错误认识——认为该互金平台“大而不倒”,从而推断该平台上发布的产品最终会确保兑付、无需对产品本身的兑付能力进行判断。招财宝作为国内一流互金平台,在本次违约事件中明确其仅承担“信息披露”等平台责任,未采取相应措施先行兑付投资者本息,该案例对于投资者认清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打破刚性兑付预期有正面意义。

4、私募债的合规性及相关法律风险分析

私募债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提供了路径。2015年9月,,强调了私募债发行人数200人的限制,以及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实质性审查、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要求。而本案例当中的私募债,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

(1)虽然分期发行,实际为同一债券,募集人数可能超过200人;

(2)案方与信息发布平台未对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进行审核的合规风险。

但值得注意的是,, 后续对该私募债的合规行为是否适用尚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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