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跳楼学生今日上诉,第二季开始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2-15 09:27:05


惠州某技工学校跳楼学生不服一审判决,。第二季开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某,男,汉族,1999年11月2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

援助律师:韩宁,黄海飞,均系广东标远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13200611388209、1441320150122860.

电话1350228496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学校,.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判决上诉人承担损失的70%,上诉人对该判决部分不服,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责任划分不当,判决不当,应当纠正,特此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xx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第三判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356178.58元。

二、一二审受理费等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1、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制定了一些安全规章制度、做了一定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但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纯属采信被上诉人的陈述。

2、上诉人当时只有15岁多,不足16岁,判决书认定事发时已满16岁,是错误的。

3、上诉人的老师 没有教师资格证,不具备教育引导孩子面临突发事件的基本心理学知识,判决未能认定该事实。

4、上诉人是完全住校生,不是走读生,家长没有办法和孩子保持密切沟通,在引导教育住校的孩子心理思想方面,学校老师具有明显优势,理应承担更多的安全教育责任,判决书对该事实未能合理认定评价。

5、上诉人跳楼的办公室窗户当时没有护栏,不符合公共场所一般安全标准,原判决未能认定该事实。

6、上诉人与同学之间发生纠纷的起因是被上诉人的教师罚站引起的,罚站两节课明显属于体罚,原判决未能认定该事实。

7、上诉人被老师关在办公室后,有言语刺激上诉人跳楼的严重错误行为,原判决未能认定该事实。

二、原审判决划分责任不当,存在明显违背公序良俗之处。

1、被上诉人的老师将上诉人置于一个不安全的环境中,是上诉人跳楼致残的重要外因之一,原审判决未能认定。

上诉人从三楼老师办公室跳楼,是老师将上诉人带至办公室,而该办公室的窗户没有护栏,明显不安全。

上诉人置身于这样一个不安全的环境中,不是自己主动积极跑进去或误入,而是被老师带进去的。

如果本案上诉人的老师,将上诉人带到其他安全的地方,本案的悲剧怎么会发生?

原审判决实际上是变相指引类似本案的学校和老师,当类似事件发生时,可以将学生强行置于一个危险的环境中,而无须承担多大责任。

2、被上诉人的老师未能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是上诉人跳楼致残的另一个重要外因。

上诉人当时处于老师具体管控下跳楼,不同于在校园外或者脱离老师控制范围发生的事件,原判决不顾现实,仅仅从抽象责任和义务出发,不顾当时现场情况,被上诉人的老师明知办公室窗户没有栏杆,环境危险,依然采取放任态度,既不安排专人管护,也不带离,而是一走了之,放任上诉人失控跳楼。

如果当时有老师在场管护,上诉人又怎么能跳楼致残?

原判决的认定,实际上是变相鼓励类似本案中的学校和老师,当学生处于危险环境中时,可以“见死不救”,任其“自生自灭”,细思极恐!绝大部分父母都有孩子。

3、原判决把一个不足16岁的上诉人的情商、理智和一所学校的一批成年人老师来比较、划分责任,认为孩子承担70%责任,明显超出正常人的正常认知范围。

上诉人与同学发生纠纷刺伤同学后,被上诉人的教职工作为专业教育者、成年人尚不能冷静、周全处理,根据上诉人的记忆,被上诉人的教职工甚至言语刺激上诉人不敢跳楼、跳楼后还被老师脚踢。但原审判决苛求上诉人应当具备心智极其成熟的成年人的水准。

原判决实际上指引类似案件中的学校和老师,即使学校存在诸多不当,当学生跳楼时,法律会按照成年人的标准来要求未成年学生承担主要责任,而不是要求学校承担更多责任。

 

基于上述事由,特此上诉,请能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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