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龙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场所进行抽检时,经检测发现该场所的腐竹样品被检出含有“吊白块”成分,后龙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7月10日,,查获半成品腐竹一批、白色晶体一小袋。同时,该厂并未取得生产许可。
辛某事后供述,自己在初中的时候就知道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吊白块”是有危害的,但添加“吊白块”后的腐竹成色比较好,也比较好卖。此前,厂里每天生产100斤左右的腐竹,主要送往增城和东莞销售。
,被告人辛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辛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件主审法官表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或参入有毒、有害物质的,不以数量计,都有可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官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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