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本土一房企陷入亿元民间借贷案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1-10 09:03:02



晚上7点,正是大家下班休息的时间,。日前,。



(图文无关)


2013年5月8日,原告林某良与被告一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惠州市仲恺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惠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借款合同》。三被告是关联公司,被告一是被告二、被告三股东,三被告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双方合同约定,三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400万元,由原告或原告委托的第三方(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分期提供借款,借款期限为自当期借款实际到达被告指定账户之日起12个月,月利率为1.5%,利息从当期借款实际到达被告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合同还约定:如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有未偿还的借款,应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逾期未还金额向原告每日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三被告指定收款账户转账支付7400万元,刚开始三被告也按约定向原告每月支付利息。原告认为被告资信良好,应三被告请求,2013年12月5日,原告林某良又与三被告共同签订《借款合同》,再次借给三被告2600万元。随后,三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每月支付相应利息。


2014年上半年,三被告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自2014年5月起,三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偿还任何本金。


经原告多次催讨,2015年5月15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约定被告二以其所持有惠州仲恺东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7.33%股权(2200万股股份)为三被告向原告所借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之后,三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仍无法偿还本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三被告应当按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合计1亿元,利息及违约金共计3088万元。


庭前,,希望尽快排期开庭处理纠纷。,案件类型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明显,。平时白天开庭,全院14个审判庭超负荷运作,也无法满足案件排期开庭的需要。最终,、周末法庭”模式,为当事双方安排案件开庭,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没想到晚上也能开庭!”当事人林某良为“夜间法庭”点赞。


最终,在案件主审法官黄链生的调解下,逐步消除了原被告双方的分歧,目前已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三被告向原告分期归还相应本息。


来源:南方日报 卢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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