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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自2016年7月份起在全国银行业范围内全面开展“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并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银行业“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重点排查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高发的存款、信贷、票据、同业、理财和代销等业务领域是否存在新发生违规违法行为。
广东银监截止至2017年1月12日,集中公布了2016年针对12月检查结果的罚单,从处罚的案由来看,17个案例中几乎都涉及到了票据业务。在银行自查、,票据业务基本占据罚单的大半江山。从17个公布的处罚案例来看,单个处罚金额处于20-40万之间,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分别受5例处罚,广州银行3例。处罚事由中,仅有一例是违反行政规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例授信业务违规。
可惜目前银监发布案例时都将案由进行了简化,并不像前期刚刚公布时那么详细。具体案例附文末。
票据小讲堂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由银行承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分两类:
1、占用授信敞口的;
2、不占用授信敞口的.
不占用授信敞口的,就是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就比如说,某公司申请开立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就需要存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在此基础上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此时,这个公司的目的就只在于那1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收入(等于延迟付款了);
占用授信敞口的,就是必须先向银行申请授信,此时需提供相关抵押、担保,或资信良好的公司也有纯信用方式的.待授信审批后,再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比如:银行给予某公司100万元的授信敞口,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30%.公司申请开立授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100万元,此时需存入保证金30万元,剩余70万元就是占用授信敞口.
案例详情
文号 | 粤银监罚决字〔2016〕5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负责人 | 梁俊峰 | |
案由 | 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文号 | 粤银监罚决字〔2016〕6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 |
负责人 | 彭岳 | |
案由 | 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文号 | 粤银监罚决字〔2016〕7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负责人 | 黄红日 | |
案由 | 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五条,、第三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一点、第二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40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文号 | 粤银监罚决字〔2016〕8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负责人 | 虞越飞 | |
案由 |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 |
处罚依据 |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文号 | 粤银监罚决字〔2016〕9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 |
负责人 | 朱思东 | |
案由 | 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文号 | 粤银监罚决字〔2016〕10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园支行 |
负责人 | 江淑华 | |
案由 | 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文号 | 粤银监罚决字〔2016〕11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支行 |
负责人 | 邱东 | |
案由 | 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文号 | 粤银监罚决字〔2016〕12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负责人 | 李卉 | |
案由 | 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文号 | 粤银监罚决字〔2016〕13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负责人 | 杨天城 | |
案由 | 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文号 | 粤银监罚决字〔2016〕14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和支行 |
负责人 | 崔敏锐 | |
案由 | 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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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清银监罚决字〔2016〕1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英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负责人 | 叶桂南 | |
案由 | 授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27日 |
文号 | 粤银监罚决字〔2016〕15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负责人 | 崔健 | |
案由 | 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文号 | 粤银监罚决字〔2016〕16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负责人 | 何耀光 | |
案由 | 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35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文号 | 粤银监罚决字〔2016〕17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负责人 | 李启信 | |
案由 | 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文号 | 粤银监罚决字〔2016〕18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 |
负责人 | 姜丽君 | |
案由 | 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文号 | 粤银监罚决字〔2016〕19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负责人 | 金林 | |
案由 | 对辖属分支机构票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管理责任 | |
处罚依据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30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文号 | 粤银监罚决字〔2016〕20号 | |
当事人 | 个人姓名 | / |
单位 | 名称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负责人 | 周艳军 | |
案由 | 票据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 |
处罚依据 |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点、《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点、、 | |
处罚决定 |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 |
处罚机关 | ||
处罚日期 | 2016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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