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律师韩宁||一房二卖的房主哭了:被判决退百万、赔百万!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1-12-03 07: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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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是老百姓安身立命之所。但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面对房价持续上涨的利益诱惑,不少房产开发商缺乏诚信,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房二卖”,以便获取非法的房价利益。而另一个买房人不能依法取得房子,甚至出现房款不能收回的局面,从而导致钱房两空,使得纠纷频发,案件不断。

  购房遭遇“一房二卖”

  家住长沙市雨花区芙蓉南路涂家村的市民李某在购房过程中,就遭遇到了房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位置好,适合办公”,两年前,李某看中了湖南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一处房产大厦中的房子,在多方斟酌后,李某打算购买这座大厦中的两套房子。

  2014年3月26日,李某与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两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湖南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某大厦中的两套房屋,李某支付两套房屋的首付款共计143.5万元,剩余房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但是,购房合同签订后,湖南某置业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向长沙市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也没有为李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为了使自己所购房屋拥有合法身份,,

  李某在诉讼过程中发现,2013年9月29日,湖南某置业公司早已将这两套房子卖给了李某萼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自己购买的两套房子,其实早已经被房产开发商卖给了他人。李某这是遭遇到了不诚信房产开发商典型的‘一房二卖’!”

  一审判决“退一赔一”

  在知道自己购房合同无法实现后,李某变更了诉讼请求,、返还购房款143.5万元,同时,要求湖南某置业公司赔偿其损失143.5万元和负担诉讼费用。

,原告李某与被告湖南某置业公司签订的两份《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为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湖南某置业公司在与原告李某订立合同之前已将涉案房屋出卖给他人并办理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案中,被告湖南某置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原告李某订立合同时经过预告登记人李某萼同意,亦未举证证明该预告登记已失效,使得原告李某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即无法依据相应合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要求被告湖南某置业公司将原告李某购房款143.5万元全部退还。

  开庭宣判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以及规定,被告湖南某置业公司恶意隐瞒上述两套房屋已抵押并出售的事实,将该房屋再次出售给原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原则,破坏了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故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湖南某置业公司承担143.5万元的赔偿责任的诉请,。

  相关链接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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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宁律师,1994年7月毕业于陕西宝鸡文理学院政法系,法学学士;因职业和个人目标使然,迄今一直在自修JM、MBA、营销师、心理咨询师、历史、哲学等课程。 1994年开始从事企业法律工作,1995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西安某律师事务所、某大型国企、某跨国台企、某高科技民营(集团)公司从事法务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十多年来,先后办理各类民事、商事、经济案件数百件,为多家公司策划、编修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处理过大量非诉讼涉法事务,具有较高的法学、管理学理论水平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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