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惠州高利贷害民,政府规定月息不得超过二分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6-19 08:29:02

从前天开始,刺死辱母者案刷屏,于欢和母亲苏银霞的遭遇让网友感到不可思议,人人自危。


整个事件中最吸引网友注意的有两点,其一是在那种情况下打110有没有用?其二是高利贷这么害人,为什么还能存于世上?,八妹就不去说它了,八一八惠州民国的高利贷历史更符号本号的宗旨。


高利贷自古有之,想来也有两三千年历史了。到了民国时期,高利贷荼毒农村的情况更为严重。当时就有“农民头上三把刀,租重、税重、利率高”的顺口溜。究其原因,可以说是在现代银行业未兴起之前,高利贷在农村借贷市场上一直占据着主阵地。



惠州的情况亦是如此。,当时惠阳、博罗两县的高利贷均横行农村,最高的年息甚至达到60%,如果是贷谷的话,年息更是达到可怕的80%。


贷谷是当时农村普遍的借贷方式,即借稻谷还稻谷,借大米还大米,俗称“斗还斗,升还升”。博罗的情况是“贷谷一百斤者,取以利谷八十斤,少则六十斤,于同年早造登场取还母本,十月收获则追讨息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旦遇到歉收,无力清偿,农户家庭就会彻底崩溃,陷入绝境。


高利贷的特点是“利滚利”,如果农户第一年无法清偿高利贷,那么本利就逐月增加,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农户更加无法偿还,只能出卖屋宇和田产,造成家庭悲剧几乎可以说是必然的。


卖屋卖田之后还没办法偿贷,那有怎么办?答案正好就在于欢那里。据民国报载,博罗的那些放高利贷者,都是“稍具资本者,敲诈百出”,而处于底层的农民,“惟有掩耳吞声,生听宰割”。


有鉴于此,博罗县府认识到“农民终岁劳苦,尚不得温饱,更加高利之苛求,致令壮丁流离,甚或铤而走险,老者死亡相属。际兹农村崩溃,此种敲膏吸髓、祸害人民之高利贷,亟应禁止,以维护民”。1937年3月25日,博罗县府发出布告,决定“此后凡一切借贷,概须依照政府法定,年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为标准”,否则依法严究。


惠阳的情况大抵类似博罗,1936年11月发布公告,规定县内各商号的借贷利息,“概不准超过二分(月息)”,即年息不准超过24%。1947年5月,惠东多祝就发生了一起高利贷纠纷,结果被颇有口碑的惠州专员兼保安司令廖鸣欧秉公办理,对放高利贷者以严惩。


然而,尽管政府出台了严格的禁止措施,但其实并没什么卵用。即便到了今天,何尝不是这样。



2015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经过了14次修改和最高法院审委会5次专题讨论,认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说白了就是民间借贷最高年息是36%,否则就是违法。


而在于欢案中,于欢母亲苏银霞向吴占学借款135万元,月息10%、年息120%,如此高的利率早就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到事发时,苏银霞支付本息184万、价值70万的房产,仍欠17万元欠款,也就是说,苏银霞一共需支付406万元,是135万元的3.01倍,远超36%的年息。


如此令人瞠目结舌的高利贷,八妹印象中只会发生在旧社会啊!从八妹所能找到的有证据的史料来看,1947年时有一例,浙江嵊州丰乐乡(今三江街道)前山坂村农民陈法祥患病,向高利贷者借稻谷1000斤作医资,到1949年时本利已高达4000多斤。


但,这个例子是发生在旧社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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