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正当防卫也需有“度”!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2-02-14 07: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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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即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下面找法网特邀张律师教你如何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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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构成五大要件


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侵害人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以案说法: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高速路口抢劫案】


甲某在高速路口附近伺机抢劫,当看到乙某停车整理物品时便上来搭讪,待时机成熟便持刀实施抢劫行为。在甲某实施抢劫过程中,乙某趁其不备,出于自卫的目的,拿起车上的消防器将甲某砸晕,并用绳子将甲某控制后报警处理。经查,乙某重伤。检察机关认为:乙某在遭受到持刀抢劫的过程中,能够保持理性,采取了合理的防卫手段。虽然最后致甲某重伤,但是对比乙某所受到的人身危险性,其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故对乙某作不起诉决定。


张律师点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乙某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


防卫过当需担责 应当减轻或免除


何谓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防卫过当。


以案说法:防卫过当案例分析


【阻止丈夫伤害案】


甲某与妻子发生口角,操起房间内塑料长凳砸向正躺在床上看电视的妻子,被妻子躲开。当甲某再次举凳砸向妻子时,其妻出于自卫的目的,拿起床边的水果刀刺中甲某的左胸部,后甲某死亡。,其妻子是为使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刺被害人的方法意图加以阻止,具有防卫性质,但因其行为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


张律师点评:行使正当防卫这一权利时必须注意不要超过一定的“度”,否则就会演变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将有可能构成故意或过失伤害罪而受到法律追究。须把握的“度”主要包括:时间限度:是在受到不法侵害,身体、生命安全受威胁之时,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对象限度: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身实施;动机限度:须为了保护自己而进行反抗,而不是故意伤害他人;轻重之度:以能够制止对方、保护自己为度,超过此限度的行为则为非法。故本案中,甲某的妻子采取用水果刀刺被害人的方法意图加以阻止,具有防卫性质,但属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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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造侵害 应属过失或意外


行使正当防卫行为可能构成的情形:假想防卫


何谓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以案说法:假想防卫案例分析


【的士抢劫案】


甲某开的士搭乘两名乘客去目的地途中,根据这两名乘客的言谈举止,怀疑他们要实施抢劫行为。甲某出于以防不测、自保的心态,抽出一把尖刀朝其中一名乘客身上乱捅,致其重伤。,两名乘客身上并无凶器,更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能证实他们有实施抢劫的故意及行为,甲某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张律师点评:所谓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并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认识错误,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想象的不法侵害人实施“防卫”的行为。假想防卫是非正当防卫的一种情形,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认识错误而实施防卫行为,是假想防卫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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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形:特别防卫不担责


行使正当防卫行为可能构成的情形:特别防卫


何谓特别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特别防卫案例分析


【夺刀刺死行凶者】


甲某等3人在村子里吃饭时,由于甲某内急,便在乙某家墙角边小便,被路过的乙某看见,双方发生争执。甲某随即纠集同行人,携带铁锤、尖刀等工具,预致乙某于死地。乙某为了制止甲某这种危及生命的伤害行为,无奈之下从甲某手中夺过尖刀,将甲某刺伤,甲某被送医院后不治死亡。案发后,乙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乙某的行为属特别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据此,。


张律师点评:公民在情况危急而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之时,可以采取行动以自救。本案中,乙某在受到不法侵害、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实施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属特别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张继先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1993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获授学士学位。2004年开始攻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课程,现已结业。 张继先律师,执业后致力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方面的研究与实践,积极探索现阶段中国刑事法律、法规在各基层司法机关的具体操作方法。


作者:张继先律师

责编:Ann

来源:遇事找法(找法网官方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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